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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51單選題

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關於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審理本訴訟之受命法官整理有關系爭買賣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後,如經合議庭授權即得訊問甲所聲請訊問之證人丙
B在本訴訟之爭點為買賣契約已否成立及 A 屋已否由乙交付予甲之情形,如果兩造已合意由受命法官一人就有關該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事實訊問證人丙,則該受命法官就 A 屋已否交付之爭點事實亦得調查證據
C在本訴訟之爭點為買賣契約已否成立及 A 屋已否由乙交付予甲之情形,兩造得合意要求受訴法院就該契約已否成立之事實僅訊問證人丙,而就 A 屋已否交付之事實僅訊問證人丁,然後進行本案辯論並為本案判決正確答案
D本訴訟之受命法官不得容許兩造所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在其事務所自行協商並整理爭點後向受訴法院陳明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當事人得合意限定調查證據範圍(民訴§270-1),此為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展現。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訴§270-1,當事人得就限定爭點及證據方法成立協議,拘束法院。兩造合意各爭點僅訊問特定證人,法院應受拘束,此為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的具體展現。

考點:受命法官權限考點:合意範圍限制考點:爭點簡化協議考點:律師協商爭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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