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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40單選題

甲死亡時,其遺產僅有 A 電腦,並無負擔任何債務。繼承人為其唯一之子女乙。乙有唯一子女丙(甲之孫,已成年),不務正業,為了籌錢花用,在甲死後第 3 天,丙便擅自將 A 電腦廉價出售予惡意之第三人丁,並完成交付。甲死後經過 2 個月,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丙將 A 電腦所有權讓與丁之效力如何?

A無效,因丙在處分 A 電腦時並無處分權
B效力未定,因丙在處分 A 電腦時並無處分權,須經當時有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C有效,丙在處分 A 電腦後,因乙之拋棄繼承,溯及而取得對甲之遺產之繼承權正確答案
D有效,因第三人丁信賴丙占有 A 電腦之外觀,縱丙無處分權,丁仍取得其所有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乙拋棄繼承後,丙溯及成為甲的繼承人,其先前處分A電腦的行為因取得處分權而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乙拋棄繼承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丙依民法第1176條成為代位/次順位繼承人,自甲死亡時即為A電腦所有權人,故處分行為有效。

考點:忽略溯及效力考點:無權處分例外考點:拋棄繼承溯及效力考點:善意取得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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