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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73單選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B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但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三審法院許可,得自行訴訟而不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
C當事人依通常訴訟程序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不論其上訴理由為何,均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而依簡易訴訟程序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則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D當事人依通常訴訟程序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應於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並採強制律師代理,未於上訴狀表明理由且未於20日內補提者,原二審法院得逕行裁定駁回,毋庸命補正。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考點:簡易程序三審管轄考點:強制律師代理例外考點:第三審上訴許可制考點:上訴理由提出期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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