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訴請乙給付票款新臺幣(以下同)40 萬元,如甲於訴訟中未提及簽發該票據之原因請求(價金請求 40 萬元)之相關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得依職權就該價金請求為審理,於裁判前法院應為闡明
B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就該價金請求負有闡明義務
C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就該價金請求之原因事實負有闡明義務
D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不得依職權就該價金請求為審理,且就該價金請求不負有闡明義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正解。票款請求與價金請求為不同訴訟標的,基於處分權主義,原告未請求者法院不得審理;闡明義務也不及於「追加新訴訟標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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