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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65單選題

甲訴請乙給付票款新臺幣(以下同)40 萬元,如甲於訴訟中未提及簽發該票據之原因請求(價金請求 40 萬元)之相關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得依職權就該價金請求為審理,於裁判前法院應為闡明
B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就該價金請求負有闡明義務
C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就該價金請求之原因事實負有闡明義務
D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不得依職權就該價金請求為審理,且就該價金請求不負有闡明義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處分權主義下,原告未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金請求),法院不得審理亦無闡明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票款請求與價金請求為不同訴訟標的,基於處分權主義,原告未請求者法院不得審理;闡明義務也不及於「追加新訴訟標的」層次。

考點:處分權主義考點:闡明義務界線考點:闡明權界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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