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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6單選題

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之讓與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
B債權人受領遲延後,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得拋棄其占有,而有交付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則不得拋棄占有
C不動產不可能成立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動產則皆可成立正確答案
D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動產則否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不動產雖為非代替物而無法成立「消費借貸」,但仍可作為「使用借貸」的標的物(如無償借用房屋或土地),故選項C敘述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464條,使用借貸之標的為「物」,包含動產與不動產(如借用房屋);而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之標的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不動產為非代替物,故無法成立消費借貸。選項稱不動產不可能成立使用借貸為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物權變動要件考點:受領遲延之處置考點:借貸契約標的考點:監護人權限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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