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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54單選題

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法人團體設有名稱與營業所者,有當事人能力
B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之規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正確答案
C被選定人受選定人特別委任,並附書面聲明者,始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D受輔助宣告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時,應得輔助人之同意,且得以言詞聲請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選定當事人制度要件:多數人有共同利益,且不符合非法人團體要件者,得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訴第 41 條第 1 項明文: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即選定當事人制度。

考點:非法人團體要件考點:選定當事人考點:被選定人權限考點:輔助宣告人訴訟能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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