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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25單選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得為勞務出資
B合夥人以不動產出資時,不限於移轉所有權,亦得為合夥經營設定地上權
C合夥契約得約定合夥人中之一人不負擔出資之義務正確答案
D合夥之決算與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合夥契約本質為共同出資經營事業,每位合夥人均負出資義務,不得約定免除。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合夥之本質為「共同出資」,每位合夥人均須出資,若約定某人免出資,則該契約非合夥契約,可能構成隱名合夥或其他法律關係。

考點:出資種類考點:不動產出資方式考點:合夥本質:共同出資考點:決算時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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