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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25單選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得為勞務出資
B合夥人以不動產出資時,不限於移轉所有權,亦得為合夥經營設定地上權
C合夥契約得約定合夥人中之一人不負擔出資之義務正確答案
D合夥之決算與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合夥核心在於「互約出資」,缺一不可;若約定一人不出資即非合夥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667條規定合夥須「互約出資」,若一人不負擔出資義務即不符合夥定義,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選項。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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