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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45單選題

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己一人。甲、乙結婚不久後,甲、丁相繼死亡。之後,丙作成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庚基金會。丙死亡時遺產價值新臺幣(以下同)600 萬元。何人得向庚主張若干金額之特留分扣減?

A乙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
B戊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
C戊得主張扣減 200 萬元
D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丙未婚無子女、父甲已死、母非丙生母,無第一、二順位及配偶繼承人,僅兄弟姊妹為繼承人,但丁已死且戊非代位(特留分不代位),故無人可扣減。

為什麼答案是 D

丙死亡時:無直系卑親屬、無配偶、父甲已死、母未提及(題目僅稱甲婚前有丙丁),兄弟姊妹丁先死且不得代位。無任何法定繼承人存在,自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全部遺贈 600 萬歸庚基金會。

考點:繼母無繼承權考點:代位繼承範圍考點:無繼承權即無特留分考點:無繼承人則無扣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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