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己一人。甲、乙結婚不久後,甲、丁相繼死亡。之後,丙作成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庚基金會。丙死亡時遺產價值新臺幣(以下同)600 萬元。何人得向庚主張若干金額之特留分扣減?
A乙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
B戊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
C戊得主張扣減 200 萬元
D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丙死亡時:無直系卑親屬、無配偶、父甲已死、母未提及(題目僅稱甲婚前有丙丁),兄弟姊妹丁先死且不得代位。無任何法定繼承人存在,自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全部遺贈 600 萬歸庚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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