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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48單選題

甲借用乙之 A 地建築廠房,約定借期 1 年,乙移居國外後,甲長期占有 A 地未還,經 25 年過後,甲擬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關於本案時效取得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須變更借用 A 地意思,而改以行使地上權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達 20 年以上,始能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規定
B甲符合時效取得要件後,若地政機關尚未受理其地上權登記申請,此時甲仍只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C若地政機關尚未受理甲之地上權登記申請,乙對甲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返還土地時,法院無庸就甲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進行實體審酌
D若地政機關已受理甲之地上權登記申請,在未為登記前,甲占用 A 地仍無正當權源,法院亦不得為時效取得之實體上裁判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時效取得地上權須變更占有意思,完成登記前僅有登記請求權;已受理登記申請後,法院應實體審酌時效取得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若地政機關「已受理」地上權登記申請,法院就所有人之返還請求,應就甲是否具備時效取得要件進行實體審酌,不能一概認定無正當權源。此為最高法院 80 年第 2 次民事庭決議之核心。

考點:占有意思變更考點:登記請求權考點:未申請不審酌考點:已申請須審酌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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