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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41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丙,甲在乙父丁之脅迫下認領丙,甲對丙之認領效力為何?

A有效正確答案
B無效
C有效但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認領為身分行為,重在真實血緣,縱受脅迫仍為有效,不得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A

認領是對真實血緣關係的確認,屬觀念通知性質的身分行為。只要丙確為甲之親生子,認領即生效。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脅迫亦不影響效力。

考點:認領有效考點:非當然無效考點:不得撤銷考點:非效力未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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