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訂立A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由甲將自丙所購買之A地所有權直接移轉登記於乙,以節省稅賦。乙未經甲同意,竟將A地出賣於善意不知該借名登記情事之丁,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間之物權契約
B乙將A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為有權處分正確答案
C乙將A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因係無權處分,其效力未定
D甲若不欲承認乙之處分行為,得起訴主張乙違反委任契約,並代位乙請求丁塗銷A地登記返還於乙
答案與詳解
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決議,不動產既登記為出名人乙所有,乙即為法律上所有權人,其處分屬有權處分,不論第三人丁是否善意皆生效力,甲僅能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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