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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20單選題

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將A地出租且交付於丁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與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A地於自己
B乙與丙均僅得共同請求丁返還A地於甲
C乙與丙均得共同請求丁返還A地於乙與丙
D乙與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A地於甲、乙與丙全體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得單獨對第三人請求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公同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單獨就共有物之全部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但僅得請求返還於共有人全體,故乙或丙均可單獨訴請丁返還A地於甲乙丙三人。

考點:返還對象錯誤考點:須共同行使錯誤考點:返還對象不完整考點:公同共有保全行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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