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與丙合夥經營事業,A地乃合夥財產,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將A地出租且交付於丁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與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A地於自己
B乙與丙均僅得共同請求丁返還A地於甲
C乙與丙均得共同請求丁返還A地於乙與丙
D乙與丙均得單獨請求丁返還A地於甲、乙與丙全體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公同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單獨就共有物之全部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但僅得請求返還於共有人全體,故乙或丙均可單獨訴請丁返還A地於甲乙丙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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