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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59單選題

當事人經合法送達,關於其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期日到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到場、被告未到場時,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B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被告到場時,如被告拒絕辯論,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C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未到場時,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D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時,被告不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是否宜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期日若一造不到場,到場的另一造(不論原告或被告)皆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若兩造皆不到場(含拒絕辯論),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前段,只要是「到場當事人」皆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因此原告未到場時,到場的被告絕對有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並非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

考點:一造辯論判決考點:擬制不到場考點:合意停止訴訟考點:一造辯論聲請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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