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經合法送達,關於其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期日到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到場、被告未到場時,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B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被告到場時,如被告拒絕辯論,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C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未到場時,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D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時,被告不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是否宜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者為「到場當事人」,不分原告或被告。因此原告未到場時,到場之被告即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並非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法院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係同項後段「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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