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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6單選題

甲基於買賣契約,得請求乙支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0萬元。若甲將對乙之30萬元價金債權出賣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原則上應對丙擔保乙之支付能力
B若乙於訂立買賣契約時,已為受監護宣告者,善意之丙得請求甲負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正確答案
C若乙無法對丙提出給付,甲應負擔代為履行之責
D甲將對乙之債權出賣於丙,應於甲通知丙後,始生效力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債權買賣中,出賣人僅擔保債權存在(權利瑕疵),不擔保債務人支付能力;若債務人受監護宣告致債權無法行使,構成權利瑕疵。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若於訂約時已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買賣契約無效(民法第75條),甲對乙根本不存在有效之價金債權,構成權利瑕疵,善意之丙得請求甲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0條)。

考點:支付能力擔保考點:權利瑕疵擔保考點:代為履行考點:債權讓與通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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