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基於買賣契約,得請求乙支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0萬元。若甲將對乙之30萬元價金債權出賣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原則上應對丙擔保乙之支付能力
B若乙於訂立買賣契約時,已為受監護宣告者,善意之丙得請求甲負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正確答案
C若乙無法對丙提出給付,甲應負擔代為履行之責
D甲將對乙之債權出賣於丙,應於甲通知丙後,始生效力
答案與詳解
乙若於訂約時已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買賣契約無效(民法第75條),甲對乙根本不存在有效之價金債權,構成權利瑕疵,善意之丙得請求甲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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