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14單選題

乙經營A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費借貸契約。為確保乙對甲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債務之清償,甲要求乙提供擔保,乙提供自己所有A餐廳之不動產所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普通抵押權,並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但乙最終仍因經營不善,將其所經營之A餐廳全部(包含乙對甲之債務)轉讓於丁。嗣後,丁因投資股票不利而破產,甲直接向丙請求3000萬債務之履行,但甲拋棄對A餐廳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物保優先原則,丙得向甲主張,甲應先就乙自己所提供之A餐廳物權擔保行使抵押權
B甲雖得向丙請求債務之清償,但丙得對甲行使先訴抗辯權
C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清償後,不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
D丙得主張,丁承擔乙之債務時,並未事先經其同意,其保證債務已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債務承擔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債務消滅(民法第304條)。丙可主張免責。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304條第2項,第三人承擔債務時,由債務人負擔之擔保,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保證債務除經保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承認」外,亦因債務承擔而消滅。丁承擔乙之債務未經丙同意,丙之保證債務消滅。

考點:物保優先誤用考點:連帶保證無先訴抗辯考點:保證人法定代位考點:債務承擔保證消滅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