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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67單選題

甲對乙有 100 萬元之債權,丙提供其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甲事後將該債權讓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乙未受債權讓與之通知,得拒絕甲之清償債務之請求
B若乙受債權讓與之通知,丁向丙請求清償債務,丙不得拒絕
C債權讓與性質上為有償之準物權行為
D若甲撤銷對乙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者,不發生溯及之效力正確答案
E若甲僅將 50 萬元債權讓與丁,則甲、丁應屬同次序之抵押權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E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債權讓與之效力與抵押權不可分性。債權讓與為處分行為,非經通知不對抗債務人;債權一部讓與時,受讓人與原債權人享同次序抵押權。

為什麼答案是 D、E

債權讓與的通知在性質上為「觀念通知」。依民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讓與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基於保護債務人之信賴,其經同意而撤銷者,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生溯及既往之效力,D選項正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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