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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71單選題

商人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主張:乙於 100 年 3 月 29 日向伊訂購 K 工具機一台,約定貨款為 90 萬元,嗣伊已依約於 100 年 4 月 5 日交貨予乙,詎乙迄今仍未依約於交貨之同時給付貨款 90 萬元等語。乙則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以下各項敘述,何者正確?

A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僅陳述:渠是否曾向甲購買本件 K 工具機,早已不復記憶云云,則甲就本件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無庸負舉證之責
B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否認甲之主張,但辯稱:本件貨款債務業經渠於 100 年 5 月 1 日電匯 90 萬元予甲清償完畢云云,則甲就本件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無庸舉證正確答案
C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僅辯稱:兩造並未達成買賣本件 K 工具機之合意云云,則甲就本件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正確答案
D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辯稱:本件貨款債務業經渠於 100 年 5 月 1 日電匯 90 萬元予甲云云,對此甲則表示:雖有收受該筆電匯款,但該筆電匯款係乙清償其對甲之另筆金錢借貸債務云云,則乙就該另筆金錢借貸債務不存在之事實,無再提出證據之實益
E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僅辯稱:系爭價金給付請求權已於102 年 4 月 5 日罹於短期時效而消滅云云,對此甲則表示:乙曾於 102 年 3 月 20 日表示承認本件貨款債務,本件請求權應未罹於時效云云,則甲就乙曾於 102 年 3 月 20 日承認本件貨款債務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B、C、E
正確答案
舉證責任分配核心:主張權利發生者舉證權利發生事實;主張權利消滅者舉證消滅事實;時效中斷屬權利行使之再抗辯,由原告舉證。

為什麼答案是 B、C、E

乙不否認買賣事實,僅主張「已清償」屬權利消滅抗辯,構成自認(民訴法第279條)。甲就權利發生事實無庸舉證,改由乙就清償事實負舉證責任。

考點:不知陳述≠自認考點:自認免證考點:權利發生事實考點:再抗辯舉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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