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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41單選題

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限期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就該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縱有不服,亦不得提起抗告
B抗告人欲撤回其抗告,應獲得相對人之同意
C提起民事再抗告,如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再抗告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法院不得僅因其未於法定期間提出再抗告理由書,逕認為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正確答案
D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經審判長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如抗告人復未依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書時,原裁定法院得認其抗告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再抗告強制律師代理,未委任前不得以未提理由書駁回;此為程序保障重點。

為什麼答案是 C

再抗告採強制律師代理(民訴§495-1準用§466-1)。在再抗告人尚未委任律師或法院未為其選任律師前,其未提出再抗告理由書尚難歸責於當事人,法院不得逕認不合法駁回。

考點:價額核定可抗告考點:抗告撤回不需同意考點:再抗告強制律師代理考點:抗告不以提理由書為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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