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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40單選題

下列敘述之事項,何者為法院應依職權聞問(顧慮)之事項,而不待當事人提出抗辯或責問?

A當事人間是否存在有管轄之合意
B當事人間是否存在有仲裁協議
C第三人之訴訟參加是否合於參加之要件
D原告之訴是否具備訴之利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訴之利益屬訴訟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其餘三者為抗辯事項,需當事人主張。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為訴訟要件之一,欠缺時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或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待當事人抗辯,這是實務與通說一致見解。

考點:合意管轄(抗辯)考點:妨訴抗辯考點:訴訟參加考點:訴訟要件(職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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