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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52單選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102 年 5 月 25 日起訴聲明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最少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開車撞傷甲,受傷嚴重,迄今仍在醫院治療,尚無法工作,為此請求乙給付至少 100 萬元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聲明,增加給付請求為 120 萬元,但因被告就增加給付之部分,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以該增加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追加
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得再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行對乙起訴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
C聲明之特定為原告之責任,本件請求之金額仍未特定,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D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具有全部請求之性質,並非一部訴求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起訴聲明「最少給付」屬全部請求而非一部訴求;時效抗辯屬實體問題,不影響訴之變更追加合法性。

為什麼答案是 D

實務見解認為,聲明「最少/至少給付」係原告就全部債權為請求,僅先表明最低金額,並未明示保留其餘債權,故屬全部請求而非一部訴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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