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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52單選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102 年 5 月 25 日起訴聲明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最少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開車撞傷甲,受傷嚴重,迄今仍在醫院治療,尚無法工作,為此請求乙給付至少 100 萬元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聲明,增加給付請求為 120 萬元,但因被告就增加給付之部分,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以該增加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追加
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得再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行對乙起訴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
C聲明之特定為原告之責任,本件請求之金額仍未特定,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D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具有全部請求之性質,並非一部訴求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原告聲明「最低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性質上屬於「全部請求」,起訴時效中斷效力及於全部,且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複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明文規定,原告表明最低金額之聲明,性質上屬於「全部請求」,而非一部請求。

考點:時效中斷與訴之追加考點:重複起訴禁止考點:聲明之特定考點: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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