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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53單選題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住居臺北、乙住居屏東。100 年 3 月 1 日,乙駕車在臺北市區與甲駕車相撞,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因乙駕車有過失,致甲受損害70 萬元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自己無過失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依職權調查甲對損害之發生是否也有過失,無須待當事人主張其相關事實
B法院就兩造有關何人有過失之事實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得心證認為甲就損害之發生亦有過失時,於裁判前令當事人就該事實及有關如何賠償之事實有辯論機會後,得依職權斟酌該事實而減少乙應賠償之金額正確答案
C在甲與乙為夫妻之情形,甲所提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事件屬家事訴訟事件,受訴法院應依職權移由家事法庭審判
D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聲明證據,法院均應為調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訴採辯論主義,但與有過失屬法院得依職權斟酌事項,惟須先給當事人辯論機會。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為法院得依職權斟酌事項,惟依民訴法第222條之1及訴訟上突襲禁止原則,法院依職權減額前,應予當事人就該事實及賠償方式有辯論機會,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

考點:辯論主義考點:與有過失+辯論機會考點:家事事件範圍考點:適時提出主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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