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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56單選題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 3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理由為:乙對甲有合會會款債權 70 萬元,乙據此債權所為之抵銷抗辯為有理由等旨。對此判決,甲不服而提起上訴。問:乙於第二審所提起之下列反訴,何者為不合法?

A乙主張因買賣契約業經其合法解除而請求判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B乙主張因抵銷後尚有會款債權餘額,而據此請求判決命甲給付 40 萬元
C乙主張因甲尚未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義務而請求判決命甲交付該物,經甲同意一併予以裁判
D乙主張因甲前次買賣超收價金 10 萬元而請求判決命甲給付 10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二審提起反訴原則須經他造同意,例外為與本訴標的或防禦方法相牽連者;D 與本訴無牽連又未經同意,不合法。

為什麼答案是 D

前次買賣超收10萬元屬另一買賣契約之不當得利或返還請求,與本件買賣價金及抵銷抗辯均無牽連,題目亦未提及甲同意,於第二審提起反訴不合法。

考點:本訴標的牽連考點:抵銷抗辯牽連考點:他造同意考點:無牽連未同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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