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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33單選題

甲、乙、丙、丁四兄弟,於其父親死亡後,辦理遺產分割,丁分得其父親對庚之債權新臺幣 100 萬元。甲、乙、丙三人對於丁分得之債權,就庚之支付能力,應負何種責任?

A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
B僅就繼承開始時,債務人庚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C僅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庚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正確答案
D推定就繼承開始時,債務人庚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遺產分割取得已屆清償期之債權,其他繼承人對債務人於「分割時」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 1169 條第 1 項規定,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受分配者,各繼承人對於債務人於「分割時」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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