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兄弟,於其父親死亡後,辦理遺產分割,丁分得其父親對庚之債權新臺幣 100 萬元。甲、乙、丙三人對於丁分得之債權,就庚之支付能力,應負何種責任?
A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
B僅就繼承開始時,債務人庚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C僅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庚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正確答案
D推定就繼承開始時,債務人庚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 1169 條第 2 項規定,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受分配者,各繼承人對於債務人於「分割時」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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