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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51單選題

乙向甲租屋居住,約定租期至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止。甲以兩造間租賃關係因租期屆滿而終止,乙未依約返還租賃房屋,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租賃物。乙辯稱租期屆滿後,伊繼續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甲未為反對表示,兩造間租賃關係已成為不定期租賃關係,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4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原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因兩造就租賃關係是否終止爭執甚大,法院得以案情繁雜為由,依職權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B被告既然抗辯兩造間租賃關係非定期租賃而係不定期租賃關係,法院即不得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C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乙聲請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法院裁定予以准許,甲就該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正確答案
D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為乙敗訴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因房屋租賃涉訟,不論標的價額多少均適用簡易程序;改用通常程序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訴第427條第5項,當事人得合意或聲請改用通常程序,法院准許之裁定依第436條之1體系解釋及實務見解,對此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不得抗告),以免程序延宕。

考點:程序轉換要件考點:簡易程序法定事件考點:改用通常程序裁定不得抗告考點:職權假執行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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