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已登記 A 地,乙未經甲允許,自 78 年開始占有 A 地並蓋有 B 屋,94 年乙將其占有轉讓給丙,丙繼續占有至 99 年,甲於 100 年 2 月 1 日發覺向法院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 A 地已登記,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B因為丙自己之占有期間不滿十年,無法主張時效取得
CB 屋應有合法建照,丙始得主張時效取得
D丙得將自己之占有與乙占有合併而為主張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947條,占有之繼受人得就自己之占有,單獨為主張,或將其與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丙可合併乙自78年起之占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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