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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59單選題

甲夫和乙妻於 100 年 1 月 10 日成立離婚協議而辦妥離婚登記,並約定二人所育未成年子丙由甲單獨行使監護權,事後乙於 100 年 12 月 1 日與丁結婚,而完成結婚登記,嗣甲於 102 年 3 月 8 日起訴,列乙為被告,請求判決確認甲乙間上開離婚協議為無效(本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本件訴訟,法院不須審理其有無請求確認之利益
B對於本訴訟之確定終局判決,在丁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本訴訟時,丁得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正確答案
C丙就本訴訟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故法院毋須通知丙
D本訴訟之受訴法院判決甲勝訴後,乙提起上訴之同時,甲另行向第一審法院起訴列乙為被告,請求判決准許甲與乙離婚,受理此後訴訟之法院應自為判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家事事件法中婚姻事件之程序規定,包含確認利益審查、第三人撤銷之訴、未成年子女之通知及另行起訴之移送合併審理。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家事事件法第48條,婚姻事件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若判決結果(如確認前婚離婚無效)將損及第三人(後婚配偶丁)權利,丁若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考點:確認利益考點:第三人撤銷之訴考點:未成年子女通知考點:移送合併審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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