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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49單選題

甲 1 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丙物為甲 1、甲 2、甲 3 三人分別共有,遭乙無權占有,為此本於所有人地位,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丙物予甲 1、甲 2、甲 3(下稱本件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統一解決紛爭之訴訟法上基本要求,本件訴訟之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甲 2 及甲 3
B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之繫屬及進行程度通知甲 2 及甲 3
C甲 2 參加本件訴訟者,甲 1 與甲 2 間就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D本件訴訟屬法定訴訟擔當,非意定訴訟擔當,故甲 3 就本件訴訟之本案確定判決,不論甲 1 勝訴或敗訴,均有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法第821條起訴屬法定訴訟擔當,既判力及於全體共有人。但第三人撤銷訴訟須以「受不利益判決」為前提,若原告勝訴,其他共有人無權提起。

為什麼答案是 D

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民訴第507條之1)的前提是第三人因確定判決「受有不利益」。若甲1勝訴(乙須返還丙物給全體),對甲3並無不利益,甲3自無原告適格。選項稱「不論勝敗訴均有原告適格」為錯誤。

考點:法定訴訟擔當與既判力考點:職權通知考點: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考點:第三人撤銷訴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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