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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7單選題

甲與乙因共同侵權行為而連帶對被害人丙負損害賠償責任。丙之全部損害額為新臺幣 6 萬元,且甲已對丙賠償新臺幣 6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丙仍負新臺幣 6 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B乙對丙雖負新臺幣 6 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惟乙得拒絕給付
C乙對丙負擔新臺幣 3 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D乙對丙之損害賠償責任亦因而免除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連帶債務人之一已全部清償,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民法274)。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274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為清償,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甲已全額清償6萬,乙對丙之責任消滅,甲得依內部分擔向乙求償3萬。

考點:連帶債務效力考點:債之消滅考點:內外部關係混淆考點:連帶債務同免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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