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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458單選題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於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外,亦得於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為之
B為保障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後,始能裁定准許聲請而核發支付命令
C在裁定核發支付命令前,法院得先訊問債權人以查明其請求是否在實體法上顯無理由正確答案
D債務人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應附具書面理由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督促程序採書面不訊問原則,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104年修法後法院得審查請求是否顯無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104年修法後,民訴法第513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債權人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法院得必要時訊問債權人以查明,為正確敘述。

考點:專屬管轄考點:不訊問原則考點:實體審查考點:異議免理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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