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住臺中市)向乙銀行臺中分行貸款新臺幣 50 萬元,兩造簽立借貸契約書一紙,依乙銀行提供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該契約涉訟,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因甲有部分貸款未清償,乙銀行乃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返還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甲係自然人。受訴法院如認該合意管轄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可認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正確答案
B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甲係有限公司。如受訴法院認兩造間管轄合意係約定僅得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時,縱使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亦應認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不得逕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C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甲係自然人。受訴法院應認不適用合意管轄約定,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D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甲係有限公司。縱受訴法院認該合意管轄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亦應認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不得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