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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80單選題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甲起訴請求乙履行債務之事件,經第一審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後,甲與乙得合意以臺灣高等法院為第二審之管轄法院
B民事訴訟之管轄合意未以書面訂立者無效
C就甲所有坐落高雄市之A地上乙有無地上權之確認訴訟事件,甲與乙得合意由乙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D原告甲以住居於臺南市之乙為被告,向無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賠償因其在臺北市加害甲所生損害。在本案審理前,甲與乙得合意由該法院審理、判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合意管轄僅限「第一審」且「非專屬管轄事件」,法條規定「以文書證之」為證明方法而非生效要件,且起訴前後皆可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D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非專屬管轄事件。當事人對於非專屬管轄事件,得於起訴前或起訴後為管轄之合意。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後,雙方於本案審理前明示合意由該法院管轄,於法相符。

考點:審級管轄強制性考點:文書證明方法考點:專屬管轄排他性考點:起訴後合意管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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