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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53單選題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得為被參加人聲請假處分
B訴訟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正確答案
C訴訟參加,得以言詞為之,但應記明於筆錄
D第三人之訴訟參加,如其未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駁回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正確選項 B 的直接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2 項: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參加方式、異議與參加人權限則分別見第 59、60、61 條。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2 項明定:「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選項完整符合條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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