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得為被參加人聲請假處分
B訴訟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正確答案
C訴訟參加,得以言詞為之,但應記明於筆錄
D第三人之訴訟參加,如其未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駁回
答案與詳解
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2 項明定:「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選項完整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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