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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873單選題

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A車,於臺灣高等法院訴訟繫屬中,丙主張A車為其所有,遂以甲、乙二人為共同被告,向該受訴法院起訴,請求確認A車所有權屬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逕向第二審之臺灣高等法院起訴,故不合法正確答案
B臺灣高等法院得依法裁定停止甲、乙間之本訴訟程序
C法院得就甲之訴訟及丙之訴訟合併判決
D丙對甲所為之捨棄,效力及於乙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主參加訴訟為防止裁判矛盾,允許第三人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提起,並適用必要共同訴訟規定,原則上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主參加訴訟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提起。因此丙逕向第二審之臺灣高等法院起訴是完全合法的。

考點:主參加訴訟時期考點:本訴訟之停止考點:合併辯論裁判考點:必要共同訴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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