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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49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參與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B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受移轉之第三人
C法院對於有利害關係第三人為訴訟通知時,應於每次期日將本訴訟進行之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正確答案
D受訴訟告知之第三人得自由決定是否參與本訴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是第三人參與訴訟的兩大途徑,法院並無每次期日通知第三人之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C

法院對第三人之通知僅為「訴訟繫屬事實」之通知,並無每次期日將訴訟進行程度逐次書面通知第三人的義務,敘述錯誤,此為本題要選的答案。

考點:訴訟告知考點:職權通知考點:期日通知(錯誤)考點:參加自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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