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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42單選題

甲(住所在基隆市)、乙(住所在臺中市)、丙(住所在新竹市)相約前往澎湖旅遊,在澎湖某景點因口角紛爭,共同毆傷丁(住所在澎湖縣馬公市)。在旅遊行程中,甲另向戊(住所在高雄市)購買坐落在澎湖縣某島之土地一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得向澎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就此,澎湖地方法院屬有管轄權之法院
B甲依據買賣契約,起訴請求戊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澎湖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
C丁依據侵權行為起訴並列甲、乙、丙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向澎湖地方法院提起此一訴訟
D丁依據侵權行為起訴並列乙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時,僅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侵權行為由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可擇一,非僅住所地專屬。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僅」臺中地院管轄是陷阱。臺中是乙住所地(普通審判籍第1條),澎湖是侵權行為地(特別審判籍第15條),兩者併存,原告丁可擇一起訴,非僅臺中。

考點:侵權行為地管轄考點:不動產所在地管轄考點:共同訴訟管轄考點:普通vs特別審判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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