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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18單選題

甲對乙有100萬元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始生效力,丙才取得對乙之債權
B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始生效力,丙才取得對乙之債權
C甲或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始對乙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D甲與丙必須一起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始對乙發生效力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於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時即生效,但須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故甲或丙任一方通知乙,即對乙發生效力。

考點:契約效力≠對抗效力考點:通知主體考點:對債務人生效要件考點:通知人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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