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自用轎車交由乙所開設的修車廠修繕,甲當場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萬元,惟稍後乙卻遺忘此事,再向甲之兄長丙請求為甲支付前開之修繕費新臺幣1萬元,丙亦支付新臺幣1萬元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新臺幣1萬元
B丙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新臺幣1萬元正確答案
C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新臺幣1萬元
D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新臺幣1萬元
答案與詳解
乙已受領甲的1萬元修繕費,債權已消滅,再向丙收取1萬元欠缺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丙得依民法第179條向乙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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