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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16單選題

甲將其自用轎車交由乙所開設的修車廠修繕,甲當場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萬元,惟稍後乙卻遺忘此事,再向甲之兄長丙請求為甲支付前開之修繕費新臺幣1萬元,丙亦支付新臺幣1萬元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新臺幣1萬元
B丙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新臺幣1萬元正確答案
C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新臺幣1萬元
D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新臺幣1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甲債務已消滅,丙誤為甲清償屬非債清償,應向受領人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已受領甲的1萬元修繕費,債權已消滅,再向丙收取1萬元欠缺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丙得依民法第179條向乙請求返還。

考點:受益人誤認考點:非債清償考點:侵權要件不符考點:不當得利vs侵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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