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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70單選題

甲於民國101年1月1日作成自書遺囑,將其財產A地遺贈予長女乙。事隔一年,102年1月1日,甲乙因細故爭吵,甲欲撤回對乙之遺贈,下列何者發生撤回之效力?

A甲在自己的網路部落格寫到:「乙忤逆我,我要撤回A地之遺贈」
B甲在101年的遺囑上打叉,並寫下「廢棄」二字正確答案
C甲召開家庭會議,將撤回對乙之遺贈一事口頭告知配偶丙、長子丁、次子戊
D甲在102年1月10日前往民間公證人己之事務所,作成公證遺囑,將A地遺贈予配偶丙正確答案
E甲在102年1月11日將A地贈與配偶丙,並已辦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B、D、E
正確答案
遺囑撤回須依法定方式:重立遺囑、廢棄遺囑本身、或生前處分與遺囑牴觸,口頭或部落格均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B、D、E

在原遺囑上打叉並寫「廢棄」,屬民法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視為撤回,發生撤回效力。

考點:非法定方式考點:廢棄遺囑考點:口頭無效考點:後遺囑牴觸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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