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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71單選題

甲於103年2月1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屋騰空遷讓返還於甲。其陳述略為:A屋為甲所有,自100年1月1日起出租於乙,每月租金為三萬元,租期至102年12月31日止,惟租期屆滿後,乙拒不返還A屋,為此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云云。乙則抗辯:租期屆滿前,乙曾向甲續付租金,甲未為反對續租之表示,故乙仍有A屋之使用權云云。嗣後,於訴訟繫屬中,甲將A屋出賣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A屋所有權移轉予丙後,已非所有權人,故不具有當事人適格,而應變更原告為丙
B受訴法院得依訴訟之狀況裁量,決定是否以書面將甲、乙間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丙
C丙雖非當事人,亦為甲所受本案敗訴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正確答案
D丙得參加訴訟上和解,同意乙繼續承租A屋,租金自103年3月1日起每月調漲為三萬五千元。於該和解成立後,乙如未遵期給付租金予丙,丙得執該和解筆錄對乙聲請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E丙如欲代甲承當訴訟,應經原當事人全體之同意。乙如拒絕,丙即無從承當訴訟
答案與詳解
C、D
正確答案
訴訟繫屬中移轉訴訟標的,依「當事人恆定原則」原告仍適格。受讓之第三人受既判力拘束,可參加和解取得執行名義;若欲承當訴訟,他造拒絕時仍可聲請法院裁定許可。

為什麼答案是 C、D

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丙為訴訟繫屬後受讓A屋所有權之特定繼受人,為避免紛爭再燃,丙依法受本案確定判決效力(既判力)之拘束。

考點:當事人恆定原則考點:法院通知義務考點:既判力主觀範圍考點:第三人參加和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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