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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61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甲平日租屋居住於嘉義市,乙與丙仍居住高雄市,甲、乙兩人感情不睦。甲常攜丙至嘉義市同住,乙每至嘉義市接回丙時,甲、乙二人屢屢當場發生口角、相互辱罵。嗣甲認為其多次於嘉義市遭乙辱罵,兩人間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下稱離婚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嘉義地方法院就此離婚事件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B乙有意主張其於過去二年間為甲代墊之家庭生活費時,縱使經兩造合意亦不得請求法院合併於離婚事件為審理裁判
C在離婚事件之本案審理過程,法院經調查證據並使兩造辯論後,形成心證認為甲與乙之婚姻有無效之事實時,得直接判決確認甲與乙之婚姻為無效
D於離婚事件審理中,乙另請求甲自離婚之裁判確定日起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丙扶養費5,000元,法院經審理後,形成心證認為應按月給付扶養費10,000元,始能達成扶養之目的時,應先經乙變更其聲明之意旨,否則法院不得以該心證為基礎下該項內容之裁判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離婚事件之管轄法院包含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有專屬管轄權,本件原因事實發生於甲之居所地嘉義市,故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考點:家事事件管轄考點:家事事件合併考點:處分權主義與闡明權考點: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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