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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56單選題

關於上訴第三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由甲、乙、丙三位法官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言詞辯論,惟書記官於言詞辯論筆錄載明出席之法官為乙、丙、丁,而判決書則由甲、乙、丙三位法官簽名。當事人不得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B第二審法官不知自己與被告有六親等內血親關係,仍本於該被告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該被告得以「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正確答案
C甲起訴請求乙賠償侵權行為所受損害,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不知乙為未成年人且尚未結婚,未命補正乙之法定代理人,惟以乙所為時效抗辯為有理由,駁回甲之請求,甲得以乙「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D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不理被告以原告起訴違背管轄合意之抗辯,逕為實體判決,該被告得以法院違背相關規定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第三審上訴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民訴第469條)有嚴格限制,且部分事由(如未經合法代理)僅為保護特定當事人,他造不得主張。

為什麼答案是 B

法官與被告有六親等血親,屬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民訴第32條)。其參與裁判構成「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民訴第469條第2款),此為保護公益之絕對違背法令事由,縱使判決係基於被告認諾,被告仍得上訴。

考點:法院組織不合法考點:法官應迴避考點:未經合法代理考點:違背專屬管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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