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乙應自103年11月起至丙(兩造所生未成年子)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丙扶養費至少1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就第二項聲明為本案審理時,不得斟酌甲、乙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法院就第二項聲明之請求,得定期命甲補正明確之請求金額,否則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C甲、乙得授權各自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就本件第一項聲明成立訴訟上和解
D法院就第二項聲明為裁判前,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丙為扶養費請求之實質利害關係人(受扶養人),家事事件法明定法院就有關未成年子女事項為裁判前,應使子女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其程序主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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