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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52單選題

甲依通常訴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300萬元,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乙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第一審法院依職權命甲進行一造辯論後,判決甲勝訴。對該判決,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第一審法院不應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並提出甲之請求已罹消滅時效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僅應審理乙消滅時效之抗辯,因為乙既已受合法通知而不到場,第一審法院本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B第二審法院僅應審理乙消滅時效之抗辯,因為第一審法院雖不應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但該瑕疵已隨第一審終局判決而治癒
C由於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如兩造未合意由第二審法院審判,第二審法院即應將原審判決廢棄,發回原第一審法院
D雖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如兩造未合意由第二審法院審判,第二審法院仍得裁量決定自為判決或廢棄發回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一審違法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屬程序重大瑕疵;第二審得裁量自為判決或經兩造不合意而廢棄發回,故D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第一審違法一造辯論屬程序重大瑕疵,依民訴第451條,第二審『得』因而廢棄原判決發回;惟若兩造合意由第二審審判則不發回。是否發回屬第二審裁量,故得自為判決或廢棄發回。

考點:依職權一造辯論要件考點:瑕疵治癒之誤考點:第451條得發回考點:重大瑕疵裁量處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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