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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11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相約同時向A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中,甲、乙、丙三人在玻璃的碎裂聲中一哄而散。A在法律上得如何主張?

AA依據「損失歸所有人承擔」之原則,由A自行承擔損失,不得向甲、乙、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BA須證明擊中玻璃窗之石塊,究係由甲、乙、丙三人中何人所發,始得向該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CA得類推適用合夥之規定,向甲、乙、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甲、乙、丙三人因此負擔補充的連帶責任
DA依侵權行為規定,得向甲、乙、丙三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同危險行為:數人行為皆有危險性但不知誰是加害人,全體負連帶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後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共同危險行為),視為共同行為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考點:損失自負原則考點:舉證責任倒置考點:合夥無關考點:共同危險行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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