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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 年第 11 題單選題考點:損失自負原則考點:舉證責任倒置

甲、乙、丙三人相約同時向A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中,甲、乙、丙三人在玻璃的碎裂聲中一哄而散。A在法律上得如何主張?

AA依據「損失歸所有人承擔」之原則,由A自行承擔損失,不得向甲、乙、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BA須證明擊中玻璃窗之石塊,究係由甲、乙、丙三人中何人所發,始得向該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CA得類推適用合夥之規定,向甲、乙、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甲、乙、丙三人因此負擔補充的連帶責任
DA依侵權行為規定,得向甲、乙、丙三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同危險行為:數人行為皆有危險性但不知誰是加害人,全體負連帶賠償責任。

逐選項解析

AA依據「損失歸所有人承擔」之原則,由A自行承擔損失,不得向甲、乙、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損失自負原則✕ 錯誤
「損失歸所有人承擔」是無人可歸責時才適用,本題甲乙丙皆有故意加害行為,不符合此原則。
BA須證明擊中玻璃窗之石塊,究係由甲、乙、丙三人中何人所發,始得向該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倒置✕ 易錯陷阱
若要求A證明是誰丟的才能求償,被害人幾乎無法舉證,民法185條第1項後段特設共同危險行為規定就是為了解決此舉證困難。
CA得類推適用合夥之規定,向甲、乙、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甲、乙、丙三人因此負擔補充的連帶責任✕ 錯誤
DA依侵權行為規定,得向甲、乙、丙三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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