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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44單選題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正確答案
B為追求實體利益之實現,在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利法院發現真實
C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就通常訴訟事件為判決後,第二審法院應一律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D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第二審法院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第二審程序為避免程序浪費,原則上不得以一審無管轄權或誤用通常程序為由廢棄原判決(專屬管轄除外),且嚴格限制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項,為避免程序浪費與當事人勞力時間之耗損,二審法院不得以一審無管轄權為由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規定者例外。

考點:二審廢棄原判決限制考點:嚴格限制續審制考點:誤用簡易程序考點:誤用通常程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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