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及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5分之1,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以乙、丙、丁及戊為被告,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起訴時該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就本件訴訟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裁判費之徵收以2000萬元為準
B裁判費之徵收以400萬元為準正確答案
C法院判決原物分割時,應受原告訴之聲明所定分割方法之拘束
D法院為原物分割判決時,一律不得依職權就共有物之一部分繼續保持共有關係
答案與詳解
甲應有部分 1/5,2000 萬 × 1/5 = 400 萬,以此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實務見解一致採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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