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於民國100年1月1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100萬元,乙有財產200萬元。101年1月1日兩人改用法定財產制,此時甲有財產150萬元(含結婚時財產),乙有220萬元(含結婚時財產)。甲、乙於102年2月1日協議離婚,甲此時財產有200萬元(含結婚時財產),乙則因理財不慎,積極財產仍維持220萬元(含結婚時財產),卻有債務20萬元。以上均非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乙得向甲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若干?
A50萬元
B35萬元
C25萬元正確答案
D乙對甲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