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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58單選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100年1月1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100萬元,乙有財產200萬元。101年1月1日兩人改用法定財產制,此時甲有財產150萬元(含結婚時財產),乙有220萬元(含結婚時財產)。甲、乙於102年2月1日協議離婚,甲此時財產有200萬元(含結婚時財產),乙則因理財不慎,積極財產仍維持220萬元(含結婚時財產),卻有債務20萬元。以上均非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乙得向甲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若干?

A50萬元
B35萬元
C25萬元正確答案
D乙對甲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改用法定財產制時視為婚後財產起算點,甲婚後增加50萬、乙增加0萬(負債不計入),差額50萬÷2=25萬。

為什麼答案是 C

101/1/1改用法定財產制時,甲150、乙220視為婚後財產基準。離婚時甲200、乙220。甲剩餘50、乙剩餘0,差額50÷2=25萬。

考點:起算點錯誤考點:債務誤算考點:剩餘財產分配考點:請求權有無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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