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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80單選題

甲之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子丙、丁,丁起訴請求依甲之遺囑分割遺產後,乙另對丙、丁起訴,請求分配甲、乙間之夫妻剩餘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丁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縱使達成合意,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仍應由法院裁判正確答案
B在分割遺產訴訟,若乙或丙認為丁提出之遺囑非屬真正,得反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C丁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D法院得將乙提起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移送由分割遺產訴訟法院合併審理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家事事件法為促進紛爭一次解決,允許當事人就分割遺產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得處分之財產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本題正解)。依家事事件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就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分割遺產均屬得處分之財產權事項,當事人完全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考點:訴訟上和解考點:反請求(反訴)考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考點:移送合併審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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