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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18單選題

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主張基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解除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者均以出賣人就物之瑕疵有故意或過失者,買受人始得解除契約正確答案
B瑕疵可補正者,主張不完全給付之買受人,須於催告出賣人補正而其不補正時,始得解除契約
C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D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解除契約顯失公平之情形,買受人仍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而解除契約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不完全給付才需可歸責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無過失責任,出賣人縱無故意或過失,只要標的物有瑕疵即須負責;僅不完全給付才以出賣人可歸責為要件。兩者合併敘述「均以故意或過失」,顯然錯誤。

考點:瑕疵擔保=無過失考點:不完全給付催告考點:出賣人反催告考點:請求權競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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