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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17單選題

甲、乙、丙共同出資合夥經營A飲料店,因購買原料積欠丁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得逕請求甲、乙、丙、A負連帶清償責任
B丁得逕請求甲、乙、丙負連帶清償責任
C丁僅得向A請求清償債務
DA之財產不足清償對丁之債務時,丁始得請求甲、乙、丙負連帶清償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合夥債務採「先合夥財產、後合夥人連帶」的補充責任,合夥財產不足時合夥人才負連帶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依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此即合夥人的「補充性連帶責任」,順序不可顛倒。

考點:合夥無法人格考點:補充連帶責任考點:公同共有財產考點:民法§681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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